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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常识问答
作者: 时间:2023-02-23 浏览次数:


一、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参保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施统帐结合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国家及有关文件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分别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1、“老人”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国有企业、市属及区属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由基本退休费、国家及省、市规定纳入统筹支付的政策性补贴和历次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三个部分组成。

2、“中人”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新人”即当地实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使用?

答: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门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项目,不得提取现金,但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个人帐户资金可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的下列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的费用;

2、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精神疾病、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应属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如何支付医药费用?

答:武汉市内就医不设报销“门槛”,取消在职职工700元(退休人员500元)门诊报销起付线,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直接报销。在职职工年度报销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报销限额为4500元。

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在职职工在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85%(退休人员为90%);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85%(退休人员为90%);

在职职工在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退休人员为75%);

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退休人员为65%);

 

五、异地就医如何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备案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我市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无需备案,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余额按照武汉市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

参保人员可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已开通异地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具体名单可以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网站查询。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异地就医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六、跨省流动、跨制度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一)什么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跨省就业,可以把在原工作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移到新工作地,与新工作地的缴费合并,两地的参保缴费信息累计记录,这样就能保证参保人员在各地的养老保险权益完整、准确。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在发生跨省或跨制度流动时,需要办理转移接续。例如,之前在邻省A就业参保,现在在B省就业参保,就属于跨省流动,所以需要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参保人员之前缴纳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来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就是跨制度流动,也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您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不管什么情况都不用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了。

 

七、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第一,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就是户籍所在地,就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最后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最后参保地缴费已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三,在最后参保地缴费不满10年,则转回上一个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则在户籍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