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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3-02-23 阅读: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对职称评审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职称评审环境,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14日

 

 

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对职称评审监督和管理,营造公平公正职称评审环境,提升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对授权的职称评审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监管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监管对象主要是:

(一)申报职称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及其推荐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各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对申报人及其推荐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

(一)申报人按规定填报和提供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人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相关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如实填报对申报人的业绩考核情况及推荐意见,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三)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及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条 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的监管内容:

(一)制定相关专业职称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办法等,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二)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将相关专业职称评审政策、标准、条件、制度等信息面向社会公布。

(三)审核申报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及时补充完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召开评审会议前,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按规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六)按规定抽取评委会专家,对评审专家名单实行保密。

(七)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权限、评审范围、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执行。

(八)评审会议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九)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备案。

(十)及时将评审表、会议记录、投票表决、信访调查落实情况等职称材料整理归档。

(十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及信访处理机制,并及时对举报投诉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十二)评审费用根据物价、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收取。

(十三)国家、省有规定纳入监管的内容。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评委会开 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条 建立职称评审工作监督检查通报制度,结合随机抽查、巡查等情况,视情予以通报。

第八条 对评审结果存在较大争议或投诉的,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质询,并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建立职称评审责任制。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各环节实行“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各环节工作。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

申报人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